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
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
訴訟標的金(價)額
第一審
第二、三審
聲請事件
聲請裁判費
10萬元以下
1,500元
2,250元
聲請迴避
500元
逾10萬元~100萬元部分
130元/萬
195元/萬
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
500元
100萬元
13,200元
19,800元
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
500元
逾100萬元~1000萬元部分
117元/萬
175.5元/萬
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
500元
1000萬元
118,500元
177,750元
聲請發支付命令
500元
逾1000萬元~1億元部分
88元/萬
132元/萬
聲請命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
500元
1億元
910,500元
1,365,750元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
1,000元
逾1億元~10億元部分
77元/萬
115.5元/萬
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
1,000元
10億元
7,840,500元
11,760,750元
聲請回復原狀
1,000元
逾10億元部分
66元/萬
99元/萬
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
1,000元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
聲請許可承當訴訟
1,000元
非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
第一審
第二、三審
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
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
1,000元
4,500元
6,750元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
1,000元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
再審之訴
第三人撤銷之訴
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
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
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、
第485條第1項但書、第4項、
第486條第2項但書,提出異議
1,000元
聲請再審
第一審
第二、三審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
假處分裁定
1,000元
1,500元
1,500元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
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
1,000元
抗告/再為抗告
第一審
第二、三審
1,500元
1,500元
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
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
3,0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