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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
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

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

訴訟標的金(價)額

第一審

第二、三審

聲請事件

聲請裁判費

10萬元以下

1,500元

2,250元

聲請迴避

500元

逾10萬元~100萬元部分

130元/萬

195元/萬

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

500元

100萬元

13,200元

19,800元

聲請變換提存物或保證書

500元

逾100萬元~1000萬元部分

117元/萬

175.5元/萬

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

500元

1000萬元

118,500元

177,750元

聲請發支付命令

500元

逾1000萬元~1億元部分

88元/萬

132元/萬

聲請命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

500元

1億元

910,500元

1,365,750元

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

1,000元

逾1億元~10億元部分

77元/萬

115.5元/萬

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

1,000元

10億元

7,840,500元

11,760,750元

聲請回復原狀

1,000元

逾10億元部分

66元/萬

99元/萬

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

1,0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、第77條之16

聲請許可承當訴訟

1,000元

非因財產權起訴/上訴

第一審

第二、三審

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

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

1,000元

4,500元

6,750元

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

1,0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

再審之訴

第三人撤銷之訴

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

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

依第484條第1項但書、

第485條第1項但書、第4項、

第486條第2項但書,提出異議

1,000元

聲請再審

第一審

第二、三審
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

假處分裁定

1,000元

1,500元

1,500元
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

聲請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

1,000元

抗告/再為抗告

第一審

第二、三審

1,500元

1,500元

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

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

3,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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